你单位《关于北翟路4套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长宁公租﹝2022﹞4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北翟路105弄廉租房源并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此次认定房屋总建筑面积154.14平方米,共计4套,其中一室户3套,一室一厅1套。
2.你单位应严格按照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你单位《关于北翟路4套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长宁公租﹝2022﹞4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北翟路105弄廉租房源并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此次认定房屋总建筑面积154.14平方米,共计4套,其中一室户3套,一室一厅1套。 2.你单位应严格按照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你单位《关于北翟路4套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申请》(长宁公租﹝2022﹞4号)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北翟路105弄廉租房源并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此次认定房屋总建筑面积154.14平方米,共计4套,其中一室户3套,一室一厅1套。
2.你单位应严格按照长宁区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要求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