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须知中所述的“低保特困家庭”,指申请时正在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家庭,且申请时家庭人员结构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的家庭人员结构一致。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二、廉租住房申请方式
三、廉租住房申请需要的材料
四、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
五、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六、廉租住房配租面积
七、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补贴标准
八、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办理
重要提示
申请人在申请廉租住房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婚姻、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及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违反诚信承诺或相关规定,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将记录失信对象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住房保障诚信制度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廉租住房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备注: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士(未婚、丧偶或离婚满3年的),可单独申请。
二、廉租住房申请方式

三、廉租住房申请需要的材料

备注:
1、申请时需提交的常规性实体材料如上表所示;其他非常规性材料,根据要求提供。
2、对于不属于本市政府部门核发的、尚未归集至市大数据中心电子证照库内的以及由于历史原因部门数据库中尚不完整的信息材料,仍按原有规定提交。
3、调用电子证照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或出示身份证电子证照。
4、申请人指共同申请人或单身申请人;同住人指除申请人之外,其他参与住房面积核查或经济状况核定的人员。
四、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

备注:
1、“特定家庭”指申请时正在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并自申请时前溯12个月连续享受的家庭,且申请时家庭人员结构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的家庭人员结构一致,此类家庭不再重复核对经济状况。
2、上述审核时限不包括因补件等原因需要延长的审核时间。
五、经济状况认定标准
申请时正在享受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含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的家庭,在家庭人员结构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的家庭人员结构一致情况下,其财产状况直接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审核认定的情况确定,其中自申请时前溯12个月连续享受的,其收入状况直接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后的收入情况确定。
六、廉租住房配租面积
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为申请家庭(含单身人士)已有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的差额面积。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计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含单身人士)配租面积不足居住面积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超过居住面积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
七、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补贴标准

备注:
1、自申请时前溯12个月连续享受低保(或特困)补贴的家庭,根据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享受100%补贴。
2、自申请时前溯12个月未连续享受低保(或特困)补贴的家庭,根据本市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定的收入情况,享受相应补贴。
3、本市廉租住房政策中的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是指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正在享受本市民政部门“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的家庭。
八、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办理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办理已纳入本市公共服务事项,取得登录资格的租金配租家庭,在完成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后,可以通过线下窗口或线上“一网通办”平台(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办理)递交、填写相关资料或信息,办理租赁补贴手续。具体办理步骤可参考《上海市廉租住房申请“一件事”线上操作说明》。
*本须知如有与政府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政府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