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运营管理,稳步推进公廉并轨运行、分类使用,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7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指由市和区(县)政府指定,区住房保障机构和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政府调配、收购或者转化、新建、配建、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筹措的住房。
适用于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财政预算资金的初核、申请、使用、监管、审计等工作。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补贴资金预算的申请、指导和监管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监督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的资产处置和运营管理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补贴资金预算的核定、划拨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补贴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补贴资金划拨至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公司相关工作。
上海静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补贴资金测算、使用、决算工作,按照“区政府指导、相关部门支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要求,注重体现公共服务功能,坚持市场机制运作,做到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产权清晰、管理规范,并接受区审计局年度专项审计。
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在资金申请、使用和专项审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区属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区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区运营机构工作,促进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正常运行。
第二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和使用
第三条 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根据区房管局的要求,在每年的十月底前做好下一年度补贴预算上报工作。
第四条 区房管局将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补贴资金预算纳入部门预算上报区财政部门。
第五条 区财政局对区房管局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补贴资金预算进行核定和划拨。
第六条 区房管局于每年一季度将当年度预算补贴资金下拨至区公租房运营机构。
第七条 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按预算经费合理安排、规范运作。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监管和审计
第八条 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年度资金预算按区财政局财政资金及区国资委有关区管重点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政府补贴资金的拨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区公租房运营机构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项目使用。
第十条 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区国资、房管、财政、静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静安投资有限公司等部门。
第十一条 区公租房运营机构于每年一季度将上年度补贴资金决算报区审计局,并接受区审计局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第四章 资金补贴内容及标准
第十二条 资金补贴内容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补贴资金包括物业管理费用、经租管理费用、日常维修费用、日常管理费用、其他费用五项内容。
(一)物业管理费用:具体指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中未实施配租的房源。
(二)经租管理费用:指产权在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名下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委托专业公司管理所发生代理经租的费用。
(三)日常维修费用:指产权在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名下的公共租赁住房(定向用于廉租实物配租)已配租的房源,所发生的设备费、人工费、材料费和维修等费用。
(四)日常管理费用:包含培训费、宣传费用、评估、审计审价费。
(五)其他费用: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预计的费用。
第十三条 资金补贴标准
(一)物业管理费用:按房源属地物业公司对外公示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实报实销。
(二)经租管理费用:目前暂按4元/平方米/月标准,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择时调整。
(三)日常维修费用:已配租房源维修费用实报实销。
(四)日常管理费用:日常管理中所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五)其他费用:按预算金额的5%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其它
(一)本办法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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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