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静安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做好区筹公租房供应工作,按照《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惠对象
申请人在申请区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同步申请优惠供应资格:
1、符合本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科技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
2、重点扶持发展的现代服务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
3、纳入我区招商、留商和属地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技术人员。
4、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系统引进的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才,且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
5、对本区社会事业发展和社会运营有重大影响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中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或年度考核立功、连续两年考核优秀的人员。
6、市、区的领军人才、杰出人才以及归属中央、市“千人计划”的专家等。
二、优惠内容
1、租金优惠
在已享受市场评估价85%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优惠5%、10%、20%。分档优惠标准由归口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区房管局备案。
2、房屋认定优惠
除了享受租金优惠外,申请人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三、受理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归口主管部门或公租房公司受理窗口领取《静安区公租房优惠供应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填表。
2、个人申请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提出推荐理由。
3、单位申请的,对象为对本区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重要企事业单位,具体资格认定由分管副区长批准或联席会议讨论通过。采用单位包租的形式,具体入住人员的准入资格由各包租单位自行审核。
4、区投服办、区科委、区委组织部、区社建办、区人保局、区卫计委、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体育局、团区委作为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明确租金优惠标准。
5、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准。
四、租金优惠管理
当享受区筹公租房租金优惠的人员《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期续约时,需重新填报《静安区公租房优惠供应资格申请审核表》,若不符合资格,则取消租金优惠。
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16日